日期:2022-05-13 14:43 浏览次数: 字号:[]
根据《江西省全面实施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联合工作组关于推进落实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22年版)工作的通知》要求,现将全省文化和旅游领域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22年版)公布如下:
附:1.江西省文化和旅游领域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22年
版)
2.与市场准入相关的禁止性规定
2022年5月12日
附件1
江西省文化和旅游领域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22年版)
项目号 | 禁止或许可事项 | 事项 | 禁止或许可准入措施描述 | 主管部门 | 省直单位 | 业务处室 |
一、禁止准入类 | ||||||
1 | 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等明确设立且与市场准入相关的禁止性规定 | 100001 | 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等明确设立,且与市场准入相关的禁止性规定(见附件) | |||
二、许可准入类 | ||||||
(十二)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 ||||||
71 | 未获得许可,不得设立旅行社或经营特定旅游业务 | 212003 | 旅行社设立许可;旅行社经营出境旅游业务、边境旅游资格审批 | 文化和旅游部 | 省文旅厅 | 市场管理处 |
(十八)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 ||||||
93 | 未获得许可,不得从事考古发掘、文物保护和经营等业务 | 218001 | 文物保护工程施工、监理资质审批 | 文物局 | 省文旅厅 | 文物保护处 |
考古发掘资质许可 | 文物局 | 省文旅厅 | 文物保护处 | |||
馆藏文物修复、复制、拓印资质许可 | 文物局 | 省文旅厅 | 博物馆处 | |||
文物商店设立审批 | 文物局 | 省文旅厅 | 博物馆处 | |||
文物拍卖经营许可及标的审核 | 文物局 | 省文旅厅 | 博物馆处 | |||
95 | 未经许可或指定,不得从事特定文化产品的进出口业务 | 218003 | 美术品进出口经营活动审批 | 文化和旅游部 | 省文旅厅 | 市场管理处 |
99 | 未获得许可或通过内容审核,不得从事特定文化体育娱乐业务 | 218007 | 文艺表演团体、演出经纪机构设立审批;营业性演出审批 | 文化和旅游部 | 省文旅厅 | 市场管理处 |
设立社会艺术水平考级机构审批 | 文化和旅游部 | 省文旅厅 | 科技教育处 | |||
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审批 | 文化和旅游部 | 省文旅厅 | 市场管理处 | |||
★游戏游艺设备内容审核 | 文化和旅游部 | 省文旅厅 | 市场管理处 | |||
(十九)《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明确实行核准制的项目(专门针对外商投资和境外投资的除外) | ||||||
109 | 未获得许可,不得投资建设特定社会事业项目 | 221010 | 主题公园:特大型项目由国务院核准,其余项目由省级政府核准 | |||
旅游: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国家自然保护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区域内总投资5000万元及以上旅游开发和资源保护项目,世界自然和文化遗产保护区内总投资3000万元及以上项目,由省级政府核准 | ||||||
(二十)《互联网市场准入禁止许可目录》中的许可类事项 | ||||||
112 | 未获得许可,不得从事互联网中介和商务服务 | 222003 | 通过网络经营旅行社业务的,应当依法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并在其网站w66利来主页的显著位置标明其业务经营许可证信息 | 文化和旅游部 | 省文旅厅 | 市场管理处 |
113 | 未获得许可,不得从事网络视听节目服务或互联网文化娱乐服务 | 222004 | 申请从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审核批准 | 文化和旅游部 | 省文旅厅 | 市场管理处 |
经营进口互联网文化产品的活动应当由取得文化行政部门核发的《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实施,进口互联网文化产品应当报文化和旅游部进行内容审查 | 文化和旅游部 | 省文旅厅 | 市场管理处 | |||
113 | 未获得许可,不得从事网络视听节目服务或互联网文化娱乐服务 | 222004 | 国家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经营活动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不得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 | 文化和旅游部 | 省文旅厅 | 市场管理处 |
注:1.标★的为设立依据效力层级不足允许暂时保留的禁止或许可措施。 2.第109项作为后期行业服务管理内容进行了解。 |
附件2
与市场准入相关的禁止性规定
序号 | 禁止措施 | 设立依据 | 管理部门 | 省直单位 | 业务处室 |
(十五)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 |||||
137 | 禁止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买卖法律规定不得买卖的文物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 文物局 | 省文旅厅 | 文物督察处 |
138 | 禁止国有不可移动文物转让、抵押,禁止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转让、抵押给外国人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 文物局 | 省文旅厅 | 博物馆处 |
139 | 禁止文物收藏单位举办或者参与举办文物商店或者经营文物拍卖的拍卖企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 文物局 | 省文旅厅 | 博物馆处 |
140 | 禁止文物商店从事文物拍卖经营活动和设立经营文物拍卖的拍卖企业,禁止经营文物拍卖的拍卖企业从事文物购销经营活动和设立文物商店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 文物局 | 省文旅厅 | 博物馆处 |
142 | 非公有资本不得投资设立和经营通讯社、报刊社、出版社、广播电台(站)、电视台(站)、广播电视发射台(站)、转播台(站)、广播电视卫星、卫星上行站和收转站、微波站、监测台(站)、有线电视传输骨干网等;不得利用信息网络开展视听节目服务以及新闻网站等业务;不得经营报刊版面、广播电视频率频道和时段栏目;不得从事书报刊、影视片、音像制品成品等文化产品进口业务;不得进入国有文物博物馆 | 《国务院关于非公有资本进入文化产业的若干决定》(国发〔2005〕10号) | 广电总局 | 省广电局 | 博物馆处 |
来源:省文化和旅游厅